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投票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投票正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3日犯修正前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4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95號)。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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