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竹小字第5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被告 朱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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