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四二號
聲請人富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世華銀行敦北分行│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壹萬零柒佰元│UW00二一九0││││ 司崔湧 ││││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