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九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九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玗倩~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貳萬玖仟伍佰元│NA0二四0六四││││限公司 林文英 │孝分行│││七││├─┼─────────┼─────────┼───────────┼────────┼────────┼──┤│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玖仟壹佰零陸元│NA0二四二八五││││限公司林文英│孝分行│││五││├─┼─────────┼─────────┼───────────┼────────┼────────┼──┤│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貳萬壹仟玖佰貳拾│NA0二四三0二││││限公司林文英│孝分行││捌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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