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原告 梁昇 被告 蕭鈞賢
賴政翔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
9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蕭鈞賢、賴政翔等人因刑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梁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顏銀秋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