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宥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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