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27號聲請人寶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破產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惟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聲請人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是其聲請之程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編號│應補正事項│說明│├──┼─────┼──────────────────────┤│1│聲請人之財│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載明:│││產狀況說明│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書。│點,並提出存摺影本。││││㈡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㈢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㈣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㈥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2│聲請人之債│債務人清冊應載明:│││務人清冊。│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3│聲請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以資││││證明。││├──┼─────┼──────────────────────┤│4│聲請人之債│債權人清冊應載明:│││權人清冊。│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