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95號聲請人甲○○
1號5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苗栗縣○○鎮○○里○○鄰○○街○○巷○號5樓)於97年8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二天,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