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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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㈠請詳述與荷蘭銀行協商時,荷蘭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為何?聲
請人提出之還款方案為何?聲請人不能接受荷蘭銀行還款方案之原因?如有相關證明,應一併提出。
㈡提出聲請人父親、母親及聲請人所有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
㈢聲請人現任職何處?月收入若干?並請提出在職證明、收入證明。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尤旗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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