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欣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2年度執聲字第644號、102年度執字第2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欣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欣霓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43號、102年度簡字第632號判決各判處拘役50日、20日確定,且該101年度易字第243號判決業已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上開2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被告前科記錄所載,雖已於102年5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另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本件定執行刑與新修正部分無涉,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004668號│第007728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000243│102年度簡字第000632│││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000243│102年度簡字第000632│││判決││號│號│││├────┼──────────┼──────────┼──────────┤││判決│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2302號(已易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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