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6號附民原告 潘昱臻 附民被告 陳全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張婉寧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