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趙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坤源 、 林美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僅列鍾坤源為債務人,請釋明是否欲對另一相對人林美玉請求給付。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