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 詹惠珠 代理人 盧世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9號公示催告,且於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於106年11月24日將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79號民事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時,雖將登報公示催告附表案號欄誤載為「105年度司催字第379號」,惟此顯然錯誤於公示催告之整體意旨及附表所示股票關於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等涉及股票同一性辨識之內容均正確無誤,仍足特定與裁定公示催告之內容同一,此一誤載尚不影響公示催告效力,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翁美珠┌──────────────────────────────────────────────┐│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345││├──┼───────────────┼──────────────┼───┼────┼───┤│0002│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003│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