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9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代理人 曹大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