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壢簡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俊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17行所載「事實及理由」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17行所載「事實及理由」顯係贅文,應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