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70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俊益

鄭麗真

陳勉如

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聰明 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琮翰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