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70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俊益
鄭麗真
陳勉如
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聰明 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琮翰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70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俊益
鄭麗真
陳勉如
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聰明 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琮翰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