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270號債權人 洪詩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怡瑄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利率為何?㈡提出債務人黃怡瑄借款新臺幣49,243元、新臺幣500元、新臺幣1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黃怡瑄所有。」,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11年4月2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