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張建閔 送達代收人 楊茹蘭 被告 賴志中
顏美金 即金金電器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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