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16號聲請人 張賽嬌 上列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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