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訴訟代理人 林國新
杜俊毅 謝春風 被告睿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零陸拾參元為原告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兩造係因契約涉訟,且本件債務履行地係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及兩造簽訂之105年○○○區○○○路設備維護暨事故搶修工作採購契約第17條第4項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年11月間簽訂105年○○○區○○○路設備維護暨事故搶修工作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承攬原告「105年○○○區○○○路設備維護暨事故搶修工作」(下稱系爭工程),嗣因被告未依約進行及完成系爭工程,經原告多次催促均置之不理,原告遂於10
8年1月25日發函予被告終止系爭契約。而系爭契約終止後,被告尚有系爭契約之剩餘材料未返還予原告,依系爭契約第9條之約定,被告應賠償原告材料款1,320,398元(含稅),且依投標須知第29條約定,被告應給付工作保固保證金45萬元及被告尚有罰款3,296,580元(含稅)仍未給付,合計5,066,978元,扣除原告尚有待付被告之工作款2,740,81
5元(含稅)及履約保證金1,178,10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1,148,063元(5,066,978元-2,740,815元-1,178,100元)。為此,爰依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1,148,063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確實簽立系爭契約,惟被告尚有寄存材料在原告處,另有案件已施工未請款,且罰款及材料費用尚待結算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105年11月間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承攬系爭工程,嗣因被告未依約進行及完成系爭工程,經原告多次催促均置之不理,原告遂於108年1月25日發函予被告終止系爭契約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債權金額計算表、未領工作款及罰款金額表、工什費報銷清單、未退清材料清算金額總表、供料材料未退扣款明細表、簽收單、違約明細(見本院卷一第51至145頁)、原告函請被告配合驗收及辦理結算函文(見本院卷一第21至35頁)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
四、被告雖一再辯稱,尚有寄存材料在原告處,另有案件已施工未請款,且罰款及材料費用尚待結算,並提出109年8月4日民事答辯狀附件(一)、(二)為證。然查,觀諸民事答辯狀附件(一)、(二)所示內容,其中附件(一)僅為被告自行繕打之表格,而附件(二)為被告於列印資料手寫備註,均未提出任何材料寄存證明或扣抵依據;況查,原告已提出工什費報銷清單、罰款明細,臚列被告所遭罰款之原因(見本院卷一第71至88頁、本院卷二第72頁以下),被告仍執前詞陳稱罰款金額如何計算云云,尚屬無據。則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正。
五、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亦無不合。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賠償1,148,063元,及自109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分別定相當金額供擔保。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藍姿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