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4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照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光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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