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蔣惠花
蔣連娥 被上訴人即原告辰堡建設有限公司
設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號0樓法定代理人 林沛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