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61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債務人 蔡狄侖 債務人 吳姵儀
一、債務人蔡狄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蔡狄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姵儀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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