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婉婷蕭惠君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婉婷、蕭惠君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聲請狀內資料,蕭婉婷係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且未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而其法定代理人 王孝慈 戶籍設於臺南○○○○○○○○永康辦公處,則其現應為送達之處所已屬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即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另債務人蕭惠君已於民國109年11月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是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婉婷、蕭惠君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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