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鈞義選任辯護人彭首席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鈞義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嚴鈞義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訊問後,雖否認犯行,本院認依證人之證述、被害人之指訴及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涉犯者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21日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其羈押原因尚在,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朱美璘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年6月16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