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96號聲請人 陳苡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曾錫鈞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曾錫鈞於民國106年3月3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街○○○巷○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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