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6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7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9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0號原告 王朱福
楊惠竹
林志青 熊伯清
陳彥竹 被告 林坤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