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振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