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00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茲因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下同)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件現於本院審理中,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廖怡貞法官蕭胤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