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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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67號聲請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代理人○○○受安置人N10000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N1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關係人N100000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N100000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於民國112年09月14日受理未滿12歲兒少N100000疑似
遭監護人N100000A性侵害一案,經聲請人調查,N100000陳述N100000A會給予其手機玩,並疑似於N100000玩手機時觸碰其下體及指侵狀況。本府社工與N100000A確認案情狀況時,N100000A表示為N100000洗澡未清洗乾淨,導致下體搔癢,方才使N100000出現抓下體之動作,對於是否有觸碰N100000下體及指侵狀況皆為否認。
㈡本案嫌疑人N100000A為N100000的監護人,評估N100000親職
及家庭保護功能不彰,亦無其他親屬替代照顧資源,為確保N100000安全,於112年9月14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法第56條規定將N100000緊急安置,經本院112年護字第297號民事裁定准自112年12月17日繼續安置迄今。
㈢N100000安置期間,Nl12039A未主動聯繫關心N100000近況,
且經社工與N100000確認,N100000亦無意願與N100000A會面,惟期待能與N100000B會面,故社工協助安排兩人會面,會面過程中,觀察兩人互動狀況較為疏離,尚須特續安排會面,以維繫親情關係。
㈣經社工與N100000B確認照顧意願,N100000B表示因工作緣故
,尚無法將N100000接回照顧,暫無法執行其親職功能,而N100000A為本案嫌疑人,評估N100000若返家居住恐有再受害之虞,以及可能遭其他親屬親情與輿論造成N100000壓力,影響其身心狀況,又因N100000無其他適合之親屬照顧資源,為維護N100000之人身安全及其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
二、受安置人及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部分:㈠受安置人N100000陳述略以:伊在這邊很好沒有問題。
㈡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N100000A陳述略以:同意延長安置。
㈢關係人N100000之母陳述略以:同意延長安置。
三、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2年護字第297號裁定、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為證。又依據聲請人於安置期間所為評估及建議略以:「…參、繼續安置期間之評估:一、案主輔導現況:㈠就學適應狀況:案主目前於新學校適應狀況尚可,輔導主任表示觀察案主因刺激不足導致其發展較為遲緩,亦有語言障礙,故已協助連結巡迴輔導資源,及輔以特教資源,以利案主後續發展。㈡安置機構適應狀況:案主於112年11月3日轉換至寄養家庭,於寄養家庭適應狀況良好,寄養父母能教導案主基本日常生活技能(如:刷牙、洗頭髮),且經社工觀察,案主與寄養父母能有良好依附關係。㈢身心狀況:觀察案主生活及就寢狀況良好,並未出現作惡夢等明顯身心創傷反應,而案主亦從未提及案父及其家人。二、案家人親職功能:㈠案父:案父面對此事仍未表態,且依案主現在的安置生活狀況,評估案父對案主疑有疏忽照顧。㈡案母:案母雖表示有意願照顧案主,惟目前的工作為三班制,屆時有讓案主須獨留家中之狀況,無其他成人可協助照顧,故同意繼續安置,無法執行其親職功能。㈢案外婆:案外婆雖表示有意願將案主接回照顧,然考量目前的工作須於早上六點外出上班,亦無其他成人可協助照顧案主,故同意繼續安置。肆、建議:一、建議延長安置照顧案主…二、擬定案主未來處遇計畫:㈠就學議題:持續與校方合作,確認案主之學習及人際互動狀況並由校方適時引入適合案主之輔導資源。㈡身心處遇:經安置期間觀察,案主身心狀況暫無明顯之創傷反映,後續將持續留意案主身心狀況,適時連結心理諮商資源。㈢親情維繁:持續協助安排親子會面,以維繫親情。㈣司法程序:追蹤司法進度,陪同案主完成司法程序」等語。從而本院審酌上開資料內容及法定代理人、關係人上開陳述,考量本件司法案件尚在進行,且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及關係人均能理解且接受安置生活,為利聲請人提供受安置人適切之處遇措施,現階段受安置人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受安置人N000000○個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曾湘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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