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許瓊云 被告 賴俊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80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秋瑩
法官李東益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