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小字第149號
上訴人 陳孝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0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