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29號債權人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美嬌 間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美嬌發給支付命令,惟未就其債權本金為若干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提出足以釋明之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2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還款明細或帳務明細表,債權人已於105年9月2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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