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 律師
詹仕沂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違反電業法、賭博、妨害自由、強制與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疑重大,且依其涉案情形,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妨害自由、強制與恐嚇危害安全等罪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預防犯罪,維護治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將其羈押在案,並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裁定自同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惟被告如上所述之情形仍然存在,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黃怡瑜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