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告 白玉琴
李曼琪 葉怡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洪許宏華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原易字第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許宏華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白玉琴、李曼琪、葉怡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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