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鳳成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鳳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高鳳成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78號及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816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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