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761號債權人 黃柏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唐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為「民
國109年3月9日」?並具狀更正,及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㈢請提出債務人吳唐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