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航耀物流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龍吟 原告與被告 俞全和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2,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