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8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涂世杰 、曾麗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涂世杰之正確姓名(究為涂或凃),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