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8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盛年股份有限公司
沈宗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菱股份有限公司、 劉春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沈宗億是聲請人,還是法定代理人,請 陳明 正確之。
三、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四、查對劉春琴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