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3號再審原告 蔡王閃 訴訟代理人 蔡政璜 再審被告 蔡仁耀
蔡淑津 劉增利 蔡淑敏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仁耀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8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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