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花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花原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綉緞 被告 彭仁豪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花原簡字第19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彭仁豪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黃綉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廖晉賦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