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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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債權人 林天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傑網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6%退休金未提繳金額及提繳不足差額新台幣(下同)13,068元、資遣費13,75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羅傑網路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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