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008號聲請人 鍾羽祥 法定代理人 鍾國鑫
黎珮 詩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為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所明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同法第117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鍾榮光 之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有 鍾如玫鍾國鉢 、鍾國鑫,有卷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足參,其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鍾國鑫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鍾榮光之遺產歸鍾如玫、鍾國鉢繼承。聲請人為鍾榮光親等較遠之孫輩繼承人,並無繼承權。是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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