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武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武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武聰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