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季聲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世賢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觀天下社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計新臺幣25,200元,經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管委會規約或辦法、聲請人報備證明、未繳管理費通知等為證。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催告相對人梁世賢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或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提出於「公告期間」相對人梁世賢確有實際居住○區○○○○路址之證明文件。惟聲請人於108年1月24日陳報狀載相對人並無實際居住於該聲○○○區○○○○路址,因之,相對人無從由聲請人投至相對人信箱之未繳管理費通知,知曉催告內容,且聲請人又未提出催告梁世賢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綜上,聲請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