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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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02號原告 邱有麟
藍玉樹 王宏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 律師
彭聖超 律師被告有妮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訴訟代理人 黃智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