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73號聲請人 黃嘉松 即呈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呈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呈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黃嘉松為呈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呈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呈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比較損益表、清算前後之比較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承認清算完結表冊及選任簿冊保管人股東會議事錄呈送本院,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司字73號准予備查在案,因聲請人同意擔任呈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情,業據其提出願任簿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及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7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