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8號上訴人 李湘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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