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辦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91號原告新榮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辦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漏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貳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予補正,理由欄第五點有關「原告並未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願供擔保免為為假執行,核無必要」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之給付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
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爰酌定相當金額法宣告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翁子婷